实验室规章制度

发布者:蜡烛发布时间:2016-01-22浏览次数:2710

江汉大学实验室工作规定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,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,提高办学效益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、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的实体。

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,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;加强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功能,积极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。

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,统筹规划,合理设置,注重投资效益。


第二章 任务

第五条 实验室必须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,不断完善实验指导书、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,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,安排实验指导人员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。

第六条 努力提高教学质量,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新成果、新技术,更新实验内容,改进教学方法,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,开拓创新的精神,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。

第七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,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,开展学术、技术交流活动。实验室要向学生和社会开放,基础课实验室可向中学生开放,增强实验室活力。

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护、计量及标定工作,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。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。


第三章 建设

第九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,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及开发等项任务;
(二)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、设施及环境;
(三)有足够数量、配套的仪器设备;
(四)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;
(五)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。

第十条 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中心及校管中心实验室的建立、调整与撤销,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。省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、调整与撤销,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。

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,应根据学校财力、物力、设施、仪器设备、人员结构等综合配套因素,由学校统一归口,全面规划。


第四章 体制

第十二条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,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。其主要职能是:
(一)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、政策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,建立健全规章制度,组织实施并检查督促。
(二)根据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,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,建立和调整与学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实验室建制,指导各基层单位的实验室建设。为学校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,作好相关实验设备的配置、配套工作。
(三)根据教学计划安排,协调各学院的实验教学实施,指导各学院落实好实验教学内容的必备条件,并配合教务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实验教学质量检查。
(四)负责全校预算内教学设备费,专项设备费,一般仪器设备维修费的管理。并组织专家对10 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进行科学论证。
(五)对实验室常用物资定期组织订货采购,建立适度储备,做好学校技术物资供应服务工作。
(六)行使全校设备归口管理工作职能。负责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和低值设备、材料、易耗品的一级分类账管理,维护国有资产权益。
(七)负责全校固定资产、实验室状况及有关物资统计工作。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,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或计算机数据软盘,经常进行动态分析,定期向校领导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。
(八)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、定岗、培训、考核、奖惩、晋级和职称评聘工作。
(九)每年定期对实验室设备的完好状态,实验室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。

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校、院两级管理的体制。

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,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。


第五章 管理

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遵守国务院颁发的《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定期检查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。

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保规定,不随意排放“三废”物质,不污染环境。

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按照《江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和《江汉大学低值品、易耗品管理办法》对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。

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,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。

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,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。对实验室的工作、人员、物资、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、统计和分析,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。

第二十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,按照教育部颁发的评估指标体系,对实验室定期开展评估工作。

第六章 人员

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,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,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,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。

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中心和校管中心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,省、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推荐、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。

第二十三条学校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,由主管部门根据在校学生人数,实验教学工作量、科研工作及实验仪器设备状况,合理折算后确定。

第二十四条 对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规定》,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相应的保健待遇。

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职务聘任,级别晋升工作,应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,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、评比活动。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,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,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
第七章 附则

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又颁布之日起实行。

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江汉大学学生实验守则

一、在实验前,须根据实验项目内容认真做好实验预习,明确实验目的、步骤、原理,了解操作规程。没有做好实验预习者,不得参加本次实验。

二、按时到实验室参加实验,不得无故缺席、迟到、早退。缺三次实验以上者需重修实验课。

三、不得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。不得擅自动用与本次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材料。不得将实验室内的仪器、材料及药品带出实验室,违者通报批评并照价赔偿。

四、实验中,要保持严谨的科学态度,接受教师指导,按照要求实验,认真观察,实事求是地记录数据,不抄袭、不伪造。每次实验完后,应将实验记录交实验指导教师审查、签字认可后,方可离开实验室。

五、注意实验安全,防止人身及设备事故的发生。若发生事故,要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,并保护现场,不得自行处理。

六、爱护仪器设备,节约用水、用电及实验材料。

七、保持室内安静,不得高声喧哗、随便离位、谈笑打闹。实验室严禁抽烟,不准随地吐痰,不准吃零食和乱扔果皮纸屑。夏天不准穿背心、拖鞋入室。

八、做完实验后,应将实验用的器材摆放整齐,实验场地打扫干净,做到实验台无灰尘、无水滴,地上无纸屑及杂物,实验柜内整齐干净。